裁判文书详情

邓铁汉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怀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3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铁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