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寓**有限公司与黄*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和与被告南宁寓**有限公司(简称寓**司)、东兴边**理委员会(简称东**委会)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和诉称,寓**司与东兴边境**会项目办公室未经原告的同意,在向社会发布用于商业宣传的《东兴寓安花园置业手册》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寓**司停止对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寓**司和东**委会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寓**司辩称,寓**司印发的《东兴寓安花园置业手册》并非卖房广告,而是东**委会的旅游宣传资料,该手册使用的三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不明,寓**司不是侵权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东**委会辩称,涉嫌侵权的几幅照片出自于《防城港之旅》旅游宣传手册,东**委会采用三幅照片不是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南宁寓**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和支付赔偿款5000元(含律师服务费)。此款在双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黄*和撤回要求判令被告南宁寓**有限公司停止对其著作权侵权的请求;

三、原告黄*和撤回要求判令被告南宁寓**有限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

四、原告黄*和撤回要求判令被告东兴边**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其它诉讼费432元,合计259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黄*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