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限公司诉北京华**有限公司、北京华**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