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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台(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台(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中,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提出管辖权异议,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1)兰**三初字第003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上诉称:上诉人身处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播放行为主要实施地也在北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甘肃巨**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共有两位被告,第一被告为甘肃**电视总台(集团),第二被告为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兰州**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审的“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由不当,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甘肃巨**限公司指控甘肃省**台(集团)和国家**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作为被告之一的甘肃**影电视总台的住所地在兰州**民法院辖区内,在甘肃巨**限公司选择该院作为受诉法院的情况下,兰州**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国家**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关于兰州**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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