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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