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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责任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与被告李兴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培生教育**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新概念英语1(新版)》的出版权与发行权授予原告。经原告调查,被告销售该图书的盗版物。2012年4月25日原告状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1(新版)》盗版图书之侵权行为,并在甘肃日报或兰州晨报等媒体上就上述侵权事宜公开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分摊费用5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兴建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1(新版)》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李兴建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00元。

案件受理费5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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