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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农垦**蒙古自治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诉被告博尔塔**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以“双方已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为1150元,由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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