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特**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乌鲁木齐农垦**蒙古自治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精河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沈阳新**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全**限公司与中国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报社与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金**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慧**有限公司与北京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守玉诉北京搜**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经济观察报社诉北京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