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诉被告**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为525元,由原告乌**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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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