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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报社与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平凉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时,曹**以被告未经她本人同意,在其经营的平凉新闻网上传原告2010年8月13日原创文章《最让女人生不如死的四类婚姻》侵犯其权利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其所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原告书面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0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平凉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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