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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守玉诉北京搜**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和被告搜**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守玉诉称:原告为自由摄影师,最近发现被告在搜狐网(www.sohu.com)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32幅摄影作品,所有作品均未署名且对有些作品做了修改。被告的使用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32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搜狐网(www.sohu.com)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000元;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搜**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使用的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并支付了相关的信息使用费,且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故不具有侵权故意,不具有侵权过错。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庭审过程中,闫守玉所持相机中记录了以下信息:

“卢沟晓月”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拍摄相机型号为尼康E4500、拍摄时间为2003年8月10日、分辨率为2272*1704像素;“新华门”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3年10月18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天安门广场”二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4),拍摄相机型号均为尼康E4500、拍摄时间均为2003年8月9日、分辨率均为2272*1704像素;“天安门城楼”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5),拍摄相机型号为尼康E4500、拍摄时间为2003年6月29日、分辨率为2272*1704像素;“圆明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6),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香山公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7),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3年10月27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海滨”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8),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鸽子窝”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9),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联峰山公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0),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碧螺塔公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老虎石公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秦**行宫遗址”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3),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戴河别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4),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京湖广会馆”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5),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2月2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延安宝塔”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6),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5月17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高昌故城”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7),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9月13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辽宁兴城”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8),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秦岭雪景”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9),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6年2月19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茶马古道-束河古镇”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0),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6年2月25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泸沽湖”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6年2月22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王府井教堂”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2),拍摄相机型号为尼康E4500、拍摄时间为2003年6月27日、分辨率为2272*1704像素;“重庆解放碑”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3),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3年11月15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武汉江汉路步行街”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4),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3月4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延安大桥”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5),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5月17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天山天池”四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6-29),拍摄相机型号均为佳能20D、拍摄时间均为2005年9月6日、分辨率均为3504*2336像素;“金融街风光”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0),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恭王府花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1月27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梅**纪念馆”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1月25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搜**司表示已核对过以上信息。

2010年6月4日,经闫守玉申请,北京**证处对“搜狐网”(www.sohu.com)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闫守玉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京城著名的燕京八景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京城著名的‘燕京八景’”中使用了作品1,并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8年2月21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左下角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北京西城区最著名景点人民大会堂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北京西城区最著名景点全攻略(组图)”中使用了作品2、3,对作品2进行了裁切,对作品3进行了修改,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3月9日,来源于中青在线;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到北京不逛就后悔的十大经典景点(组图)搜狐旅游”,点击搜索第七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到北京不逛就后悔的十大经典景点(组图)”中使用了作品5-7,并对作品5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4月23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右下角显示“中国网”或“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北戴河海滨度假区游玩攻略搜狐”,点击搜索第五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北戴河海滨度假区游玩攻略(图)”中使用了作品8-14,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下方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细数老北京10大会馆湖广会馆搜狐”,点击搜索第五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细数老北京10大会馆(图)”中使用了作品15,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9月3日,来源于千龙网,图片左下角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一辈子不能不去的十座小城搜狐旅游”,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一辈子不能不去的十座小城”中使用了作品16-18,并对作品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来源于中国网;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中国十大最经典户外探险游线路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中国十大最经典户外探险游线路(图)”中使用了作品19-21,并对作品21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下方显示“中国网”;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中国最为著名的十大商业街大盘点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中国最为著名的十大商业街大盘点(组图)”中使用了作品22-24,并对作品22、23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3月2日,来源于中网,图片下方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国庆60年催热红色旅游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国庆60年催热红色旅游延安井冈山等地成首选”中使用了作品25,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9月10日,来源于中国经济网,图片右下角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新疆天山天池雪峰倒映风光如画搜狐”,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新疆天山天池雪峰倒映风光如画(图)”中使用了作品26-29,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6月18日,图片下方显示“CNC”;再次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北京西城区最著名景点全攻略之二搜狐旅游”,点击搜索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搜狐网上刊登的文章“北京西城区最著名景点全攻略之二(组图)”中使用了作品30-32,并对作品31进行了修改和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3月9日,来源于中国网,作品32右下角显示“CNC”。经查询,搜狐网(域名www.sohu.com)网站为搜**司所有。

闫**另称,搜**司截取作品4中一小部分粘贴至图片3组成一幅图片。

搜**司与中国**闻中心(中国网)、北京中**咨询中心、北京中青**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龙**责任公司签订信息合作协议,约定搜**司可以使用以上四公司网站上所有原创信息,并支付了相应信息使用费。闫守玉以该四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闫守玉已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闫守玉提交的公证书、搜狐网备案公共信息查询信息、公证费发票。搜**司提交的信息合作协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闫守玉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有权要求使用人为其署名并支付报酬。

搜**司未经合法授权,未给闫**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修改,并在“搜狐网”上提供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搜**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闫**主张搜**司将作品3、4拼凑为一张图片使用,但鉴于图片3修改部分较小,且无法辨明是否截取自图片4,故对闫**主张搜**司使用作品4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闫**要求搜**司赔偿损失65000元及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www.sohu.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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