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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限公司与北京千龙网都任君行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司)诉被告北京千龙网都任君行上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任君**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宋**参加的合议庭,于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网**司的委托代理人舒畅、被告任君**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网**司起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胭脂水粉》、《我的野蛮奶奶》七部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追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商务电视剧的播放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电视剧《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胭脂水粉》、《我的野蛮奶奶》的播放内容,停止播放服务;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三、支付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为诉讼所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共计4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任君**司答辩称: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在网吧公证时,未告知或明示身份,并私自接通计算机USB接口,将未经被告公司验证的U盘连接到计算机上,下载并保存视频截图。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审理中网**司申请撤回对涉案电视剧《胭脂水粉》、《我的野蛮奶奶》的相关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准许网**司的上述撤诉请求。

涉案电视剧《李**传奇》片尾显示:出品中国**总公司、中**视台文艺节目中心。

2008年6月12日,中**视台核发(央)剧审字(2008)第006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剧目名称:李**传奇长度50(集);制作单位:中国**总公司。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838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8年7月17日,中国**总公司和中国广**交易中心共同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现授予:北京网**限公司独家和非独家使用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1)独家授权期限:2年,节目授权日期变更为自2008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李**传奇》、《和平使命》两剧的授权起止期限另见甲方日后出具的授权书);电视剧《李**传奇》乙方可在节目第一集首播之日起展开维权工作。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71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8年9月28日,中国中**节目中心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兹有我中心与中国**总公司共同出品的五十集电视剧《李**传奇》(以下简称该剧),现我中心将该剧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及网吧环境下传播的权利)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总公司,并且其有权以任何形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在上述授权环境下,中国**总公司独家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自己或者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该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上述环境下的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起计,截至该剧首播完毕之日后五十年。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030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8年10月7日,中国**总公司、中国广**交易中心向网**司出具《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使用合同u0026#8226;电视节目授权书》,其中载明:中国**总公司、中国广**交易中心合法拥有50集电视连续剧《李**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现授予:北京网**限公司独家使用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和“授权范围”的涵义详见我方于2008年7月17日出具的总授权书。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二年,即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031号进行公证。

涉案电视剧《闯关东》片尾显示联合出品:中央**艺中心影视部、山东**制作中心、大**视台。

2007年1月12日,山东**视局核发(鲁)剧审字(2007)第01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剧目名称:闯关东长度52(集);制作单位:山东**制作中心。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9号进行公证。

2007年11月12日,中央**节目中心影视部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我单位为电视剧《闯关东》的联合出品单位,对该剧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剧有关的广播权、电视台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授予山东**制作中心并同意山东**制作中心对以上权利进行转授权。另,授权山东**制作中心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或其转授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名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上述授权的授权期限为我国法律对该剧所保护的著作权权利的所有保护期。同日,大**视台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我单位为电视剧《闯关东》的联合出品单位,对该剧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剧有关的广播权、电视台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授予山东**制作中心并同意山东**制作中心对以上权利进行转授权。另,授权山东**制作中心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或其转授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名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上述授权的授权期限为2007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分别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15、9516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8年1月24日,山东**制作中心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本公司合法拥有电视剧《闯关东》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现授予:北京网**限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除中**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3年(2008年2月2日—2011年2月1日)。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8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涉案电视剧《酒店风云》DVD片头显示:电视**公司保留一切版权、u0026copy;电视**公司2005。

2007年1月12日,香港电**有限公司出具《拥有权证明书》,其中载明:据申报,「TVB」于2005年已拍摄及完成下列电视连续剧集,并拥有其所有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连续剧集名称:『酒店风云』;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电视**公司;第一次发表地点及年份:香港、2005。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公证处出具(2007)京东证内字第608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涉案电视剧《法证先锋》DVD片头显示:电视**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u0026copy;电视**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2006。

2007年1月12日,香港电**有限公司出具《拥有权证明书》,其中载明:据申报,「TVB」于2006年已拍摄及完成下列电视连续剧集,并拥有其所有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连续剧集名称:『法证先锋』;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电视**公司;第一次发表地点及年份:香港、2006。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公证处出具(2007)京东证内字第608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涉案电视剧《通天干探》DVD片头显示:电视**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u0026copy;电视**公司2007。

2007年11月21日,香港电**有限公司出具《拥有权证明书》,其中载明:据申报,「TVB」于2007已拍摄及完成下列电视连续剧集,并拥有其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连续剧集名称:『通天干探』;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电视**公司;第一次发表地点及年份:香港、美国、英国、加拿大、2007。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84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7年12月3日,电视**公司、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共同出具《证明书》,其中载明: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简称TVBI)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简称TVBO)均为电视**公司(简称TVB)之全资附属公司。就TVB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吧播映权而言,TVB是TVB节目的唯一合法版权拥有者。就前述权利而言,TVB独家享有对TVB节目之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之权利,包括授权予第三者行使该等权利。【TVB节目】指由TVB自行制作或TVB与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TVBO)共同制作并拥有版权的电视节目。2008年3月25日,电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本公司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01月0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北京网**限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01月01日—2009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北京网**限公司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针对上述内容,北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9年4月22日,北京市方**同网尚公司委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区古城南大街1号好世界阳光酒店地下一层的任君行网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吧内随机的挑选一台计算机上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主要过程为,通过点击桌面上“网吧影院”图标,进入“网吧影院”的首页后,点击页面上方的“连续剧”,在新页面中分别查找“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分别点击上述七部电视剧,进入新的页面后,先后分别点击“李**传奇”播放列表中第“01、10、20、30、40、50”集;“闯关东”播放列表中第“01、10、20、30、40、50、52”集;“酒店风云”播放列表中第“01、10、20、29、30”集;“法证先锋”播放列表中第“01、10、20、25”集;“通天干探”播放列表中第“01、10、20、30”集。涉案电视剧的视频播放内容与网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电视剧具有同一性。在该公证书中,另行公证三部非涉案电视剧。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证处出具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073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上述事实,有《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DVD光盘、(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838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71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030号、7031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9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15、9516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8号公证书、(2007)京东证内字第608号公证书、(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84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073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

根据涉案电视剧《李**传奇》DVD片尾署名情况,该剧著作权人系中国**总公司、中央**节目中心。依据中央**节目中心出具的《授权书》及中国**总公司、中国广**交易中心共同出具的《授权书》,本院认定网**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李**传奇》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网**司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根据涉案电视剧《闯关东》DVD片尾署名情况,该剧著作权人系中央**艺中心影视部、山东**制作中心、大**视台。依据中央**艺中心影视部、大**视台、山东**制作中心分别出具的《授权书》,本院认定网**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闯关东》自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网**司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根据涉案电视剧《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三部DVD片头署名情况,及香港电**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和电视**公司、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书》的内容,上述三部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均系电视**公司。依据电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本院认定网**司取得了上述三部涉案电视剧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网**司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北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073号公证书中,详细记载了网**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任君**司经营的任君行网吧内操作网吧计算机观看五部涉案电视剧的过程。任君**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的程序违法或记载的事项不真实,故对于任君**司质疑该公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任君行公司未经网**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计算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的观看服务,侵犯了网**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网**司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任君行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的知名度、影响力、上映时间、以及任君行公司经营网吧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关于网**司主张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由于在本案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中还有针对非涉案电视剧所进行的公证,因此与本案无关的公证费用应予扣除;网**司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因此该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千龙网都任君行**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删除存储在该公司所经营的任君行网吧内计算机中的涉案电视剧《李**传奇》、《闯关东》、《酒店风云》、《法证先锋》、《通天干探》;

二、北京千龙网都任君行**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网**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合理开支二千元,以上共计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北京网**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京千龙**务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千龙**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网**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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