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