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诉被告北京暴**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宋**参加的合议庭,于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和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华**司起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baofeng.com)向公众提供“暴风影音”软件,并通过该软件自带的影视频道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双面胶》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视剧,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电视剧作品《双面胶》,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1、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北京华**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限公司两者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我方不认可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2、被告在接到诉讼材料后,立即对暴风影音及官网进行检查,并没有发现涉案电视剧的存在。被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行为本身是链接行为,涉案电视剧并不存储于被告公司的服务器,因此被告的在线播放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故被告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双面胶》DVD片尾显示:摄制单位,北京华**限公司、北京天**有限公司、贵**视台;出品单位:天津电**作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核发(津)剧审字(2007)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剧目名称双面胶长度22(集);制作单位:天津电**作中心;合作单位:北京华**限公司。同日,天津电**作中心出具《版权声明书》,其中载明:天津电**作中心声明22集电视连续剧《双面胶》之著作权及邻接权由北京华**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由北京华**限公司独家享有,北京华**限公司有权将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上述作品遭受之侵权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

2007年5月16日,北京天**有限公司和贵**视台分别出具《声明书》,其中均载明:北京天**有限公司和贵**视台分别声明22集电视连续剧《双面胶》(以下简称“上述作品”)之著作权及邻接权由北京华**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由北京华**限公司独家享有,北京华**限公司有权将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上述作品遭受之侵权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

2009年9月4日,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其中载明:北京**有限公司声明22集电视连续剧《双面胶》(以下简称“上述作品”)之著作权及邻接权由北京华**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由北京华**限公司独家享有,北京华**限公司有权将上述作品一切著作权及邻接权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上述作品遭受之侵权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

另查,2010年8月18日,经北京**管理局核准,北京华**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华**有限公司。

2009年6月3日,华**司的代理人在上海市**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网站http://www.baofeng.com上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在该过程中,网络用户须先下载该网站所提供的“暴风影音2009”软件,才可获得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用户安装并运行该软件后,在屏幕上显示“暴风影音”和“暴风盒子”两个并列的页面,点击“暴风盒子”页面上“电视剧”,进入新页面,点击“《双面胶》掀婆媳关系问题讨论热潮”,用户即可在“暴风影音”的页面中在线观看,视频内容与华**司提供涉案电视剧DVD正版光盘内容一致。在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暴风影音”页面中左上方显示“双面胶01a(来源:土豆)”及“土豆网”的标识。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上海**证处出具了(2009)沪静证经字第3548号公证书。

华**司向法院提交为本案诉讼支付的火车票二张,共计756元。

2009年3月6日,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针对暴风影音软件的在线视频播放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的主要过程如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网站首页,下载“storm2009.exe”文件,运行该文件,在计算机中安装“暴风影音”软件。启动该软件,在首页页面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飘”,再点击“搜索”,显示“共搜到8480个结果”。点击搜索结果第一行中间的图片,弹出“专辑(共2个视频)”对话框,点击该对话框中“播放选中项”,左侧“暴风影音”软件对话框开始播放此视频。在“飘-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推荐结果第一行中间图片下面的“tudou.com”,进入“飘_视频豆单合集_土豆网”页面,在本页面点击“播放豆单”,进入“飘_在线观看2个视频_土豆网”。暴风公司称上述过程可证明其在播放涉案影片过程中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证处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319号公证书。

2011年4月2日,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暴风影音网站中未搜索到涉案电视剧的链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的主要过程如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网站首页,在本页面上点击“高清电影”,进入“720P-720P-暴高清”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双面胶,点击“搜索”,进入“双面胶-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搜索结果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予显示”。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证处出具了(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195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有《双面胶》DVD光盘、《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2009)沪静证经字第3548号公证书、火车票、(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319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195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电视剧DVD光盘片尾署名、《声明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通知的内容,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系华**司。故暴风公司关于华**司不是涉案电视剧合法著作权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为被诉侵权的作品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的,应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作品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可以推定该服务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暴风公司提交(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319号公证书证明该公司提供的仅是涉案电视剧的搜索链接服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对华**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针对上述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在“暴风影音”页面上方的边框中显示有“双面胶01a(来源:土豆)”等字样,在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暴风影音”页面中亦显示有“土豆网”的标识,但不能仅凭字样和标识就认定播放的涉案电视剧存储于“土豆网”网站中。现暴风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电视剧存储于其声称的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而非该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上,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暴风公司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故本院认为能够推定该公司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暴风公司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通过下载暴风影音软件,即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视剧的在线观看,在暴风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华**司享有的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关于暴风公司上述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应不予采纳。

根据暴风公司提供的(2011)经方圆内经证字第11195号公证书,证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已删除了涉案电视剧,目前已无法在线观看,故本院认为鉴于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损害后果亦未延续,可不再判令暴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暴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公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等因素,对于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华**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关于华**司主张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有具体票据在案佐证,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暴**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三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七百五十六元,以上共计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六元;

二、驳回北京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京暴**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北京暴**限公司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华**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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