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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诉知钱公司、王*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简称淘**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版权登记及侵权方面的事实。

2010年4月9日,中华人**版权局应知钱(北京)理财顾问**公司(简称知钱公司)申请,对知钱公司2010年2月5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审核后,予以登记,登记证号为2010-L-025516。

2010年4月16日,知钱公司委托代理人池**来到北京**证处申请对于淘宝网上的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铺及购买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在一台链接互联网的电脑上通过互联网下载阿里旺旺软件和迅雷软件并安装完毕,用以后续的沟通和下载之用。同时打开IE浏览器,输入淘宝网的网址,进入淘宝网,在淘宝网的首页的搜索栏内输入“知钱俱乐部”,点击“搜索”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页面上显示诸多商家在出售涉案的产品,价格从数元到一万多元不等。在搜索结果的第2页中间显示一个channa小店的商家的链接,该链接的信息显示“知钱俱乐部三系课程(学士+硕士+博士)全套(限时特价8.8元)u0026yen;8.80北京最近售出9件”。点击该链接进入店铺页面,店铺信息显示,channa小店的好评率为98.92%,产品库存77件。在“宝贝详情”栏目下介绍了相关的信息,包括学士、硕士课程简介、教师简介、视频课程内容、博士课程简介、课程内容等信息。下方显示相关的购买信息,买家的网名分别为dahongsheng、贪吃的小不点、boym_80等,共成交若干套。在页面下方“掌柜推荐”,其中包括知钱的相关视频讲座,价格为数十元。池**通过注册名为boym_80用户名进入支付宝,购买了channa小店的商品知钱“三系课程”知钱学士+硕士+博士课程全套……,价格为8.8元,完成支付宝付款。池**通过boym_80用户名与卖家channa小店在阿里旺旺上聊天信息显示,channa小店的卖家表示将5个多G的知钱“三系课程”知钱学士+硕士+博士课程全套……视频教材发送到[emailu0026#160;protected]信箱内,一共分八个文件。池**打开邮箱,邮箱显示已经接受到相关的文件,并显示文件的大小,点击邮件内的超级链接,进入QQ空间页面,点击开始下载,可以下载涉案视频全部的内容,可以完整观看。

另,进入“知钱俱乐部商城”店铺,在该页面上显示知钱俱乐部商城的好评率为98.21%,知钱俱乐部:“3系”课程视频(学硕博全套)价格为12700元,三十日内出售0件,库存为100件,下方显示学院简介、学术顾问、名师团队、讲师团队、学习班班长等信息。在备注信息中显示:用户付款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开通权限,有效期半年,详情登录http://www.zhiqianclub.com/channelk/kcdq/index.html。

2010年4月16日,知钱公司委托代理人池**向北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在IE浏览器内输入http://www.taobao.com,回车后进入网站网页,在网页搜索栏内输入“知钱俱乐部”,然后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下方显示多个搜索结果,均与“知钱俱乐部”有关的销售信息,如“知钱俱乐部三系课程(学士+硕士+博士)全套”、“知钱俱乐部:网上会员卡(视频+文字)”等,价格从几元钱到上千元不等。

二、关于知钱公司与淘**司多次交涉的事实。

2010年1月13日10:03,[emailu0026#160;protected]邮件用户向淘**司员工淘宝网客户满意中心孔*发送邮件,称其是知钱公司工作人员,知钱公司发现淘宝网上存在大量盗卖该公司产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知钱公司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特向淘**司提出交涉,请淘**司予以协助。此外,知钱公司有意在淘宝网开立唯一合法授权认证知钱相关产品的直销店铺,希望淘**司能够履行知名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钱公司的合法权利。知钱公司的电话是010-85868916-231。期待淘**司的回复等。落款为知钱俱乐部,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邮件后附2个附件,分别为“淘宝侵权卖家统计”、“淘宝侵权店铺及其链接”的word文档。同日11:58,孔*回复该邮件,称关于贵方邮件中指出的“盗卖”,请贵方提供进一步证明资料,谢谢!

2010年1月14日11:08,孔*发送邮件给yizehao@

zhiqianclub.com邮件用户,邮件称“贵方的邮件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淘宝网一向都非常重视。淘宝网是向用户提供消费类BBS服务的网络平台……。二、基于对贵方投诉的重视,在贵方提供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我们对您函中指正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已给予删除处理,总计删除15件,请贵方查看……。如有进一步的问题,可直接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淘宝网的关注。”

2010年1月29日11:57,[emailu0026#160;protected]邮件用户向孔**送邮件,邮件称“名门3系”淘宝店铺侵权(图片权、文字说明权)产品链接共计三个,此邮件中另附知钱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zhiqianclub.com/,及知钱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书照片。末尾署名:知钱俱乐部,2010年1月29日。同日16:48,淘**司员工淘宝网客户满意中心孔*向yizehao发送邮件,称“贵方邮件中指证的链接已有处理,请查看。”稍晚,[emailu0026#160;protected]邮件用户向孔*回复“谢谢”。

2010年4月23日,知钱公司向淘**司发送《关于要求提供淘宝网上侵权店铺经营者注册资料的函》,该函称“本公司在淘宝网上多次发现有多家店铺在违法出售侵犯本公司著作权的作品,特别是名称为“channa小店”(网店地址为http://shop59771618.taobao.com)的经营者,多次大量销售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知钱3系”培训课程和其他视频,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利,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本公司要求贵公司将“channa小店”的经营者在淘宝网的注册资料于2010年4月30日前提供给本公司。落款为知钱公司。该函后附知钱公司的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

2010年5月7日,淘**司法务部周**回函给知**司称,“您2010年4月23日发出的投诉函我们已收悉,我们对您函中指证的侵犯贵方知识产权上传信息进行检查,已给予删除处理,总计删除9件,请贵方查看。”“应贵方的要求,现提供会员channa小店在淘宝网上自行注册的资料,会员名:channa小店,姓名:王*,身份证号:11010……”。该函还称,淘**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向都非常重视,淘**司是向用户提供消费类BBS服务的网络平台,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动上传,淘**司欢迎知**司不时发送侵权的链接,以便及时清理。联系人:清露0571-88155188-38864[emailu0026#160;protected],地址:杭州市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楼。

此外,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6月21日间,淘**司与知**司之间存在多次邮件往来,双方就侵权产品及链接问题进行交涉。

三、关于淘**司经营方面的事实。

2008年8月25日,淘**司委托代理人江*向浙江**塘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处,打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百度网(www.baidu.com)的搜索栏内分别输入“易观国际:淘宝在线商品份额超过85%”、“宝洁在淘宝开店两月内卖出2000多个剃须刀”,并进行搜索,保存相关的搜索结果的页面及链接页面。淘**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公证书证明其网站上商品数量庞大,无法对于每个销售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2010年6月25日,淘**司委托代理人陈*向浙江**塘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419号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用户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用户承诺自己在使用淘宝网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淘宝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载明“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淘宝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注册数据、所有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①用户或其它第三方通知淘宝,认为某个具体用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②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向淘宝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淘宝以普通非专业交易者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明显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保留或删除相关信息或继续、停止对该用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该公证书另记载了“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该规则载明“淘宝用户在上载商品信息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则并予以遵守,由于发布以下商品信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用户完全承担,与淘宝无关,一旦淘宝发现有任何违反本规则的商品信息,有权立即予以删除,并保留给予相关用户警告、冻结直至终止其帐户的权力,请各用户自觉遵守。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30.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版权或者专利权的商品信息,如书籍、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像制品、电视节目等非法复制品(如盗版、翻录、影印、备份、盗录等);……”。

2009年8月14日,淘**司委托代理人陈*向浙江**塘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6967号公证书记载了“支付宝实名认证”、“个人认证”、“商家认证”等相关申请、注册流程,实名认证制度要求用户提供个人的注册信息,并且进行实名认证。

四、关于淘**司已经删除链接的事实。

2010年6月25日,淘**司委托代理人陈*向浙江**塘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处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淘宝网的网址(http://www.taobao.com/),点回车键后进入淘宝网,在淘宝网上方的搜索框内输入“知钱俱乐部”,点击搜索键,结果显示没有找到“知钱俱乐部”相关的宝贝。返回淘宝网首页页面,在页面的搜索框内输入“channa小店”,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显示“店铺信息贝**主营类目:其他……宝贝总数0channa小店新疆和田”。

淘**司在一审过程中另行提交了(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判决书,用以证明淘**司不具有事前审查的义务,并且只有当权利人指出具体的网店,淘**司才有义务删除相关信息。淘**司提交了(2006)浙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淘**司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仅须在接到侵权通知书后及时删除。淘**司在一审过程中另行提交了(2007)高*初字第1201号判决书,用以证明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书时应列明具体的链接地址,对于权利人要求删除或屏蔽所有侵权链接的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被告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五、关于王*在淘宝网上购买涉案作品及销售的事实。

2010年3月7日,王*以10元价格通过淘宝网从案外人(网名为cf_kirstting)处购得知钱俱乐部三系课程(学士+硕士+博士)全套内容,因淘宝网未对此禁售,王*认为这种物品属于合法物品,进而在淘宝网上转售。另,王*认为知钱公司官方网站上未出售过三系视频,知钱公司对此认可。王*认为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知钱的讲座视频,对此知钱公司亦予以认可。

知钱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代理费发票,金额为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知钱公司。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本院认为

淘宝网(www.taobao.com)系淘**司经营的一家网络交易网站,该网站上提供个人之间交易物品的平台。王**淘宝网上注册商户,通过淘宝网交易涉案作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王*销售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第二,淘宝网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第三,王*与淘宝网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王*从淘宝网的案外人处购得涉案作品后,以8.8元每套向公众销售涉案作品,收取相应的费用后向他人电子邮箱发送涉案作品。由于王*买卖的复制品系网络虚拟环境下的视频,销售行为可以反复进行,无次数限制。王*在其个人店铺的主页上也已经载明涉案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的权利人、主讲人等。王*辩称其因为淘宝网上可以交易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能够搜索到涉案作品,因而认为其销售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不具备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从王*的店铺信息来看,王*是明知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的。王*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淘宝网有偿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淘**司系淘宝网之经营者,淘**司对于其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负有监督义务,以保证商铺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淘**司称其对于庞大的交易对象无法做到全部的监管,只能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对确定侵权的链接采取删除的处理措施。本案中,淘**司经知钱公司通知,对于知钱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均采取删除链接的方法处理,但是对于通知以外的其他链接是否应当采取删除措施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淘**司对于淘宝网的注意义务不同于搜索引擎对于搜索对象的链接的注意义务,搜索引擎的搜索对象是开放的互联网,对于互联网空间的搜索对象并无控制能力,且互联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依赖于搜索引擎。而淘宝网上的店铺的存在和发展则依赖于淘宝网,虽然淘**司辩称其盈利并不来源于网络交易,而来源于银行,但这种盈利客观上间接地与淘宝网上的交易存在某种联系,亦即如无交易,淘**司的盈利将会受损或灭失。淘**司可以控制淘宝网上的信息,甚至采取删除措施,而不仅限于屏蔽链接。因此,即使如淘**司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之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淘**司也应当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420号公证书显示,淘**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关键词对于其网络平台的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删除措施,此举足以说明淘**司可以尽到删除全部侵权链接之责任。淘**司的行为已经使得知钱公司的损失扩大,淘**司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亦须明确,一般二手物品交易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行为,即淘宝网上的交易卖家购得正版物品,进而再交易二手物品之情形。但从本案的情形来看,首先知钱公司销售的涉案作品的标价为一万多元,而二手交易的物品价格多为数元到数十元不等,二者之间悬殊较大。其次,二手交易的物品应当是个别的,而不会达到几十个之多,本案中的交易物品数量较大。再次,从主体上来看,交易中卖家数量非常多,且多属于经营性网店,交易成功的物品数量较多,淘**司有合理理由知道相关的交易物品为侵权物品。即使王*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涉案作品系正版作品,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出于商业性盈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

王*已经侵犯知钱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之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淘**司对于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鉴于相关的公证书显示王*及淘**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的侵权作品的链接,不再判决王*及淘**司停止侵权。对于知钱公司要求王*及淘**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影响力、王*及淘**司的侵权行为等情节酌情确定,知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再全部支持。知钱公司的合理支出部分亦予以支持。知钱公司要求王*及淘**司赔礼道歉,从本案情况来看,王*及淘**司对于涉案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到知钱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损害知钱公司的其他身份方面的权利,因此,对于知钱公司要求王*及淘**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淘**司在一万元内负连带责任;二、驳回知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淘**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能查清王*发布信息之外的其他被上诉人投诉中未列明的相关信息是否侵权,就直接认定上诉人不删除信息存在过错,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接到知钱公司关于王*侵权的情况通知后,立即依法删除了王*发布的涉案信息,上诉人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尽到删除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应对王*侵权行为后果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对此重要事实未予查明,存在严重错误。四、对于被上诉人通知列明的链接地址以外的信息,原审判决错误地认为上诉人可以依据相关关键词对于其网络平台的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删除措施,并基于此错误地认定上诉人未尽到及时删除义务,该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合理理由知道相关的交易物品为侵权物品;上诉人的盈利来源于银行,且间接地与淘宝网上的交易存在某种联系,均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知钱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王超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淘**司提交了二份新证据:

证据1系(2011)浙杭钱证字第680号公证书。

证据2系支付宝(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淘**司出具的《关于屏蔽与删除的技术说明》及《关于淘宝网投诉量以及投诉处理的说明》。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陈述以下意见:

1、淘**司和知**司均认可在知**司发送给淘**司的通知中,仅2010年4月23日的投诉通知列明了王超“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地址。该通知中还包含有《关于要求提供淘宝网上侵权店铺经营者注册资料的函》、《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知**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淘**司称其于2010年4月30日删除了2010年4月23日投诉通知列明的侵权链接,知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淘**司表示并无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淘**司还主张知钱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给其发送过一封电子邮件,该通知对于淘**司的删除工作表示认可,仅表示还有两个侵权链接存在,这两个链接均与王*“channa”小店无关。该证据证明淘**司至少在2010年5月26日已删除涉及王*“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对于上述情况知钱公司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淘**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二份证据不属于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本院不予考虑。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知钱公司发送给淘**司的投诉通知中未列明的侵权链接,淘**司是否有义务采取删除措施;淘**司是否应与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淘**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淘宝网中卖家的数量巨大,销售的商品不计其数、种类繁多,且卖家及销售的商品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故原审法院认定淘**司对于投诉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该认定显然加重了淘**司的义务,本院予以纠正。

知钱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淘**司发送了涉及王*“channa”小店侵权链接地址的投诉通知。该通知表明了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联系方式、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及侵权链接地址,故该通知已经为淘**司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充足的信息。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淘**司理应依据该投诉通知在合理期限内删除王*“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淘**司称其于2010年4月30日删除了王*“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淘**司称其至少于2010年5月26日已删除涉及王*“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知钱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从2010年4月23日至2010年5月26日已有一个月的时间,显然超过合理期限。淘**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收到知钱公司发送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王*“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导致知钱公司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淘**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淘**司与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虽然原审判决关于淘**司对于投诉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的认定有误,但该认定未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故本院在纠正有误部分的基础上对于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六元,由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浙江**限公司负担五百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浙江**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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