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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限公司与新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中**限公司(简称中**司)、新华**公司(简称新华网)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西*初字第1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电影《长恨歌》中的署名情况及国家**视总局电影事业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以认定,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文汇**业集团、成龙**限公司、上海东上海国**限公司系电影《长恨歌》之制片者,共同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根据上述原始著作权人相关授权书,证实中**司对电影《长恨歌》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2005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3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中**司对其提出的在2010年9月24日以后亦对电影《长恨歌》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中**司自2010年9月24日起,不再对电影《长恨歌》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司提供的《索赔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查询单回执及本院工作联系笔录,证明中**司得知其享有的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后,曾经做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法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中**司本次诉讼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新华网作为其网站的经营者,应依法对该网站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新华网于2008年4月,在其经营的网站相关频道、栏目上提供涉案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构成对中**司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中**司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中**司享有涉案电影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期间、新华网的主观过错、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新华网赔偿中**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中**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考虑其举证被采信的程度、支出是否合理等因素酌情判定,对中**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新华网赔偿中**司一万元;二、驳回中**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中**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达到10600元,原审法院未予全额支持错误。在新华网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中**司承担了95%的诉讼费,原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分担极不合理。授权书中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做出限定。新华网侵权恶意明显,后果严重,原审判决数额过低难以遏制侵权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新华网在其网站首页与《中国电视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中**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2万元,全部诉讼费用由新华网承担。

上诉人新华网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中**司提起诉讼时已无授权,其获得的授权截止于2010年9月23日。新华网片源由夸**司提供,该公司向新华网保证其提供的视频文件享有合法授权,新华网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原审判决认可中**司提供的手撕公证发票错误,该发票不是机打,也无日期,不能证明为本案公证支付。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过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19日,国家**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影映故字[2005]第14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名为《长恨歌》(《EverLastingRegret》),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上海文**业集团、香港成**限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

九洲**公司出版了电影《长恨歌》DVD光盘。片中注明:导演为关锦鹏,主演为郑**、吴**、梁**、胡*等,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文汇**业集团、成龙**限公司联合出品摄制,上海东上海国**限公司协助拍摄,中国**片公司监制。

2004年6月28日,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文汇**业集团、成龙**限公司、上海东上海国**限公司共同签订授权书,内容主要为:电影《长恨歌》及26集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系上述单位联合投资拍摄;为便于电影《长恨歌》及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操作,各方协商一致决定以上海**公司为主操作电影《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且各方授权上海**公司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以上海海**限公司为主操作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且各方授权上海海**限公司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等。成龙**限公司代表人陈自强在该授权书签字。

2005年9月20日,上海**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主要为:该公司合法持有郑**、梁**、胡*、吴**等主演的电影《长恨歌》之所有版权且依法可以转让;该公司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VCD、DVD等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权)独家授权给中**司,授权年限为5年(自2005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3日止);该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该公司授权中**司独家使用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007年1月17日,成龙**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该证明书内容包括,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通过并确认及追认陈**先生于2004年6月28日代表该公司签署关于《长恨歌》电影及26集电视连续剧之授权书,授权上**集团和上海海**限公司分别为主,操作该电影和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的授权书。该《证明书》正本第2页下方盖有“我国**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迄专用章,中国法**有限公司深办第03745号日期18JAN2007”印章。

2008年4月15日,经中**司申请,河南**达公证处对新华网的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钟*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操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主要包括: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点击该名称,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xinhuanet.com”的备案信息后,返回到“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工商”,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北京工商”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页面,点击“网站备案”进入“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平台”页面,点击“备案网站查询”进入“备案网站查询”页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xinhuanet.com”点击“搜索”,进入查询结果页,点击“www.xinhuanet.com”进入“新华网”页面,分别点击“关于我们”、“工商标识”,对相关信息浏览后,返回“新华网”页面,点击“安徽”,进入“新华网安徽频道”页面,点击“新华网视”进入“新华网视”页面,点击“娱乐”进入“新华网视—新闻、纪实、体育、娱乐”页面,点击“新华影院”进入“新华影院”页面,点击“长恨歌”进入影片“长恨歌”播放页面,点击“点击播放”开始在线播放影片“长恨歌”,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播放结束后,关闭所有页面。操作人员使用内录软件“webex”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2008年4月18日,河南**达公证处出具(2008)焦顺证经字第129号公证书。

原审法院当庭播放了河南**达公证处(2008)焦顺证经字第129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该光盘内“新华网中凯.wrf”视频文件,可以看到公证现场同步录像,显示内容包括:1、www.xinhuanet.com网站名称为新华网,主办单位为新华**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证010042号。2、在新华网首页点击“安徽”,进入“新华网安徽频道”页面,随后依次点击“新华网视”、“娱乐”、“新华影院”进入相应页面,在“新华影院”页面点击“长恨歌”进入影片“长恨歌”播放页面,点击“点击播放”可以在线播放影片《长恨歌》。

中**司提供盖有“河南**达公证处收费专用章”的《河南省焦作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12张,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元;提供中**司与郑州汤**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咨询费1万元。

中**司提供《索赔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查询单回执等,以证明中**司曾就本案争议向新华网安徽频道主张过权利,中**司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依职权与北京**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工作联系,原北京**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柴*证实原北京**民法院立案庭确实收到过中**司涉案起诉材料。“新华网安徽频道”由新华网下设机构负责经营,该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转让合约书、电影《长恨歌》DVD、公证书、河南**达公证处出具(2008)焦顺证经字第129号公证书及附件、《河南省焦作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服务合同》、《索赔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查询单回执、工作联系笔录、原审庭审笔录及二审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长恨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可以认定中**司对电影《长恨歌》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2005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3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司虽在2010年9月24日起不再享有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于在此之前的侵权行为,依法仍然享有索赔的民事权利。新华网主张中**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授权书已经明确“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权)独家授权给中**司,授权期限为5年”,其中所有版权应当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中**司主张其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期限限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华网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影片在线播放,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同时考虑到中**司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限制,新华网应当对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23日期间的侵权行为对中**司承担赔偿责任。新华网与夸**司的约定对中**司不产生约束力,不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中**司主张其服务合同费用1万元应当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该合同费用无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且约定数额过高,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并无不妥。公证费发票能够和公证书相印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妥。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中**司享有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期间、新华网的主观过错、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新华网赔偿中**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原审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支持部分酌情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担部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原审法院判决新华网向中**司支付赔偿金足以弥补中**司的损失,亦无证据证明新华网侵犯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中**司请求判决新华网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广东中**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新华**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东中**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新华**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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