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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8集电视剧《都叫我三妹》的出品单位为上海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9年4月13日,该剧获得广**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制作机构为该公司。同年5月10日,该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广州市**有限公司,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广州市**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及分许可权授予上海**限公司(简称激动公司)。

以上事实,有激动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发行许可证及授权书在案佐证。合一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表示在涉案剧集出版光盘的包装中,注明出品单位为宁波宁**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控股公司),由宁**公司独家发行。合一公司认为上述权属标注使宁**公司的授权存在瑕疵。

为此,庭审后激动公司提交了宁**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宁**公司系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剧由宁**公司独家出品。合一公司对该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宁**公司的授权有效。

2009年6月25日,激**司委托上海**证处进行公证,进入优酷网主页(www.youku.com),在搜索栏输入“都叫我三妹”,搜索出多个结果,排列第一位的是按照集数顺序排列的剧集推荐专辑,点击其中第1、5、11、16、21、28集进行播放。该公证书同时公证了多部剧集。

以上事实,有激动公司提交的(2009)沪闵证经字第2096号公证书在案佐证。合一公司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不持异议。

合一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还有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剧集《都叫我三妹》的权利人将该剧在中国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激动公司,激动公司据此享有涉案剧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提供了涉案剧集的视频内容,用户可以点击进行在线播放。合一公司表示上述内容由网友提供,但优酷网是经营性网站,其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应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查。涉案剧集系公开发行,合一公司应当知晓上传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其对网友提供的剧集内容未加审核,使该剧在优酷网传播,并设置推荐专辑按顺序排列提供。合一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并因网站用户的点击量增多获得利益,侵犯了激动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一公司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激动公司所诉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剧集的档期和影响力,优酷网经营的规模与影响,使用的方式,侵权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激动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一公司亦应一并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合一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优酷网(www.youku.com)提供剧集《都叫我三妹》的视频内容;二、合一公司赔偿激动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三、驳回激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合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涉案剧集的档期内,且涉案剧集亦缺乏影响力。一审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合一公司赔偿激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五千元。

针对合一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激动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本案二审期间,合一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以上事实,有二审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合一公司的上诉理由和激动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激动公司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考虑涉案剧集的具体情况、优酷网经营的规模与影响,使用的方式,侵权的过错程度以及激动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合一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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