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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发现》杂志社、中国**研究院、中国联合商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于立*诉被告《发现》杂志社(以下简称发现杂志)、中国**研究院(以下简称管理科学院)、中国联合商报社(以下简称联合商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发现杂志、管理科学院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联合商报委托代理人黄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立*诉称,原告的“知青精神”学术著作成果发表在2008年10月15日由原告主编的《共和国知青》一书中,还包括在2009年11月15日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述评》中,并编入原告主编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上述《论文集》中有原告撰写的论文《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同时该作品还发表在原告创办的“共和国知青网”首页‘知青精神’专题栏目中。

三被告主办了“中国新财富论坛”网及该论坛,并于2011年1月14日印发了《中国新财富论坛》、《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其中擅自发表了原告关于知青精神概括的四句话: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还擅自发表了原告主编的《共和国知青》一书前言中的一段文字。被告还在“中国新财富论坛”网上知青精神财富之夜栏目中,擅自登载了原告撰写的《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论文中“继承发扬共和国知青的伟大精神”标题下的部分内容共计2460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收回并销毁《中国新财富论坛》、《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2、三被告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三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期间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发现杂志辩称,“中国新财富论坛”由发现杂志主办并负责具体活动,另二被告为挂名;该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新财富精神认知和理解的公益活动,到会不足100人,没有营利;“中国新财富论坛”网为发现杂志设立,并自其他网站转载了涉案文章的2460字,另二被告不知情,现该内容已删除;《中国新财富论坛》、《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并非发现杂志印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管理科学院答辩意见同上。

联合商报辩称,“中国新财富论坛”系由发现杂志主办、我方只是协办,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营利;“中国新财富论坛”网登载的涉案文章我方不知情亦未上传发布;《中国新财富论坛》、《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并非我方印发;且原告主张权利的并非完整作品,我方不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于**主编了《共和国知青》一书,该书由辽宁**版社出版,出版时间为2008年10月,该书封面及扉页上载有主编于**及编委会成员一百余名。署名为“编者”的“前言”第二段、第三段中有如下表述:“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该书封底亦有“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的表述。

于**发表了论文作品《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述评》(以下简称“弘*”),载于《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议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中。该论文集封面载明:“主编:于**;主办: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筹备组;承办:共和国知青网理事会,辽宁**研究会;2009年11月15日;中国u0026#8226;沈阳”。弘*“二、继承发展共和国知青的伟大精神”部分中,小标题为(一)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三)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四)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四个小标题下包含共计2460字的文字内容。

于**主编了作品《共和国知青画册》(以下简称“画册”),该画册封面及封底载明:“主编:于**;总策划:于**;制作单位:共和国知青网理事会、辽宁**研究会;非市场销售品,作者自费征集印刷u0026#8226;恳请社会支持帮助u0026#8226;禁止自制市场销售u0026#8226;仅供知青内部收藏;2009年9月u0026#8226;中国u0026#8226;沈阳。”画册扉页的“知青寄语”第三段及画册封底均含有“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的表述。

于**在2010年1月19日辽宁**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做了题为《坚持知青文化研究的正确方向,推进知青事业科学健康的发展》(以下简称“坚*”)的学术讲话报告。坚*第一段末尾存在如下表述“对以上领导机构及参加今天大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教授、知青朋友及新闻媒体的朋友表示真挚的谢意。”该文“五、走一条反映中国特色的知青发展之路”部分第(三)项的内容中含有“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的表述。

2011年1月18日、21日于立波到辽**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弘文”全文及文中“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四个小标题下的表述文字分别载于“共和国知青网”的情况。

2011年1月18日于立波到辽宁诚信公证处,对“2011中国新财富论坛”网页(www.cflt.cc)使用涉案“弘文”中“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四个小标题下的表述文字2460字的情况进行公证。

“中国新财富论坛”网(www.cflt.cc)系发现杂志经营的网站。发现杂志认可“2011中国新财富论坛”网(www.cflt.cc)使用上述涉案文章的字数,且未署名于立*;同时认可管理科学院、联合商报与其在“2011中国新财富论坛”网使用涉案文章无关。

2011年1月21日于立波到辽宁诚信公证处,对其收到包含标注有三被告名称及圆形公章的2011中国新财富论坛嘉宾邀请函的邮件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邀请函“第五篇财富资讯”中包含以下内容:“(一)嘉宾礼遇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4u0026#8226;嘉宾参会费4800元/人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二)VIP嘉宾礼遇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4u0026#8226;VIP嘉宾随行或财富太太出席3800元/人,享受嘉宾礼遇。如出席钓鱼台国宾馆举办的‘知青精神财富之夜暨企业家/艺术家/外交家/钓鱼台新年联宜会’,另需缴纳3800元/人;5u0026#8226;VIP嘉宾参会98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中国新财富论坛》宣传册中的活动简介及《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中的邀请函落款均为三被告,两宣传册中均含有“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执着进取的时代精神”的表述且未署名于立*。

另查,于立波于2011年1月、2月间向被告发出了维权通知的律师函。现发现杂志已删除其网站(www.cflt.cc)上的涉案文章2460字。

上述事实,有于立*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论文集》、《共和国知青》、《共和国知青画册》、《坚持知青文化研究的正确方向,推进知青事业科学健康的发展》学术讲话报告、律师函、《中国新财富论坛》及《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告就其主张的诉讼合理费用,未提交相关证据。三被告称原告的《论文集》、《共和国知青画册》、“坚文”学术讲话报告均为非正式出版物,否认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同时否认《中国新财富论坛》及《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系其印刷,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均产生著作权。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文章已发表,于立*享有涉案文章之著作权。三被告以原告提交的《论文集》、《共和国知青画册》、“坚文”学术讲话报告系非正式出版物为由,否认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三被告作为中国新财富论坛活动的主办方,在该活动相关宣传册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应当审查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三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使用涉案作品,未向权利人支付稿酬、未为权利人署名,已经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通过发表论文作品等方式已使其作品处于不特定人通过正当途径得知的状态,故被告并未侵犯其发表权。三被告称宣传册非其印发,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管理科学院、联合商报以只系中国新财富论坛活动挂名单位,并不负责具体活动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发现杂志作为“2011中国新财富论坛”网(www.cflt.cc)之经营者,应对该网站在未经原告于立*许可、未向其支付稿酬,且未为其署名的情况下,使用于立*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管理科学院、联合商报并非网站经营人,亦非上传涉案文章内容的行为人,且发现杂志认可该二被告与其上传涉案文章的行为无关,故管理科学院、联合商报未侵犯于立*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以涉案网页内容与三被告共同主办的中国新财富论坛活动相关联而认为该网站系三被告共同经营没有事实依据,故其要求管理科学院、联合商报共同承担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一节,本院根据涉案文章性质及独创性程度、侵权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考虑国家规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对经济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原告于立*主张的诉讼合理费用过高,本院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发现》杂志社、中国**研究院、中**商报社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中国新财富论坛》宣传册及《知青精神财富之夜》宣传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发现》杂志社、中国**研究院、中国联合商报社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对原告于立*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发现》杂志社赔偿原告于立波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中国**研究院、中国联合商报社赔偿原告于立波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于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发现》杂志社、中国**研究院、中国联合商报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于立*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发现》杂志社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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