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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中国**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诉被告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亓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禁城公司、中**团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网**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张**》(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权利人,2006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网站(www.netfilm.cn)上,未经许可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对电影《张**》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包括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差旅费人民币1000元、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集团诉称:鉴于紫禁城公司是中**团的代理人,代表中**团实施保护涉案影片著作权的行为,故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紫禁城公司支付赔偿款。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同。

被告辩称

被告网**司辩称:1、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仅是涉案影片权利人之一,未获得其他权利人授权,不具有单独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告所作的证据保全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3日,国家广**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4】第137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载:张**(zhangside)出品单位为中国**公司、中共**宣传部、北京新**责任公司,片长3235(米)。影片正版光盘片头署名“中国电**影制片厂、北京紫**责任公司”;片尾显示发行单位为“中国**公司、北京新**责任公司、北京紫**发行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共**宣传部、中国**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北京紫**责任公司、北京新**责任公司”。

2006年6月,北京新**责任公司、中共**宣传部分别出具声明书,同意在涉案影片被侵权的情形下,由紫禁城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单独行使全部权利,声明人不再参加相关诉讼和法律程序。2008年12月4日,经北京市**海淀分局核准,中国**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注销,其民事责任由中国**公司承担。2009年10月29日,中国电**影制片厂出具声明,声明其不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2010年12月16日,北京紫**行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其不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

2006年6月17日,中国**公司出具授权书,特别授权紫禁城公司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保护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代理权限范围包括证据保全、提起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举证、质证、交纳诉讼费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并签署协议、代为签署并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并特别授权紫禁城公司可以将上述权限转委托第三人。

另查,www.netfilm.cn是被告网**司经营管理的网站。2006年12月11日,在河南省**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网站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为:打开IE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netfilm.cn的备案人信息,点击www.netfilm.cn,进入中国网络影院,在会员登录后,在搜索栏输入“张**”,显示影片画面,点击后进入播放页面,进行在线播放。经勘验,网站上所播放的涉案影片与权利影片具有一致性。

2006年12月11日,原告紫禁城公司授权刘*作为代理人处理调查取证、立案诉讼等事宜;2008年11月11日、2010年11月9日、刘*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网**司发送索赔函。2010年11月9日,刘*向本院以特快专递形式送交本案诉讼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紫禁城公司、中**团明确表示放弃其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30号公证书、(2009)社证民字第507号、第508号公证书、(2010)社证民字第49号公证书、(2006)郑*经字第7616号公证书、涉案影片正版光盘、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查询结果、北京市**海淀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查单、索赔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根据涉案影片署名情况及权利人的声明、授权,原告紫禁城公司、中**团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网**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netfilm.cn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诉讼时效一节,鉴于原告紫禁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在2008年11月11日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紫禁城公司在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寄交诉讼材料并提起诉讼未逾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对此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在庭审中,原**集团明确表示将本案的判赔数额向紫禁城公司支付,该声明与中**团出具的授权书意思表示一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申请撤销其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原告所主张的合理支出,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网**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中国**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网**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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