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珠影**有限公司与北京我**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珠影**有限公司(简称珠**公司)与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我乐信息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简称千钧网络公司)、北京千**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我乐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千钧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旗到庭参加了诉讼,千橡网**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珠**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依法拥有电影《雾都茫茫》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乐网(www.56.com)系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及千**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我公司曾因该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于2012年向我乐信息公司和千**公司主张过权利,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表示已经删除并且不再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但2013年1月,我公司发现我乐网上仍在播放涉案影片,其侵权故意非常明显。我乐网号称“中国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其网站点击量大、传播范围广,三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影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我公司权益。**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及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共同经营的www.56.com网上播放影片《雾都茫茫》,并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

我乐信息公司答辩称: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为千钧网络公司,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珠**公司的诉讼请求。

千钧网络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只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视频由网友上传。起诉前珠**公司没有通知过我公司,我公司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视频是侵权内容。其次,我乐网是视频在线存储的开放平台,视频上传、专辑制作、内容分类均由网友独立完成,我乐网没有进行编辑、修改、选择、整理和分类,也没有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涉案影片并没有在我乐网的首页、其他页面的首页或明显可见的位置展示,也不是正在热播、上映或知名度较高的影视作品。而且,在收到起诉之后,我公司已经将涉案影片删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珠**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总之,我公司不同意珠**公司的诉讼请求。

千**公司未出庭应诉,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乐网是我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行承担责任。我公司经营的人人网是社交网站,而我乐网是视频分享网站,之所以在人人网和我乐网上均出现对方网站的标识及简介,是基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目的在于使网络用户更便捷的了解并享受不同类型网站的网络服务。我公司不参与我乐网的经营活动,亦不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电影《雾都茫茫》系珠**制片厂于1980年摄制出品的国产电影。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珠**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均予以认可。

我乐网(www.56.com)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主办单位是千**公司。在本院做出的多份生效判决书中均确认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是我乐网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系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珠**公司另主张在我乐网的网页底部注明我乐网是人人网旗下网站,同时在人人网的公司简介中写明人人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包括我乐网,因此千**公司是我乐网的共同经营者之一。对此,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及千**公司均不予认可。

2010年9月29日,珠**公司发现我乐网上存在多个“雾都茫茫”视频,其中用户“丛中笑”“上传于2009-10-26”的“雾都茫茫”视频与珠**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影片一致。北京**证处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珠**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诉至本院。同时,珠**公司就其享有权利的其他30部影片在我乐网存在相同视频的事实一并提起诉讼。在该批案件审理过程中,千**公司针对涉案影片的名称进行搜索并采取了处理措施,其提供公证书显示在我乐网上搜索“雾都茫茫”等31部影片的名称已经没有相关的视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共同向珠**公司支付每部影片4500元的和解款,本院于2012年7月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3年1月10日,在网络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56.com登录我乐网。在网站首页上方的搜索栏内输入“雾都茫茫”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1333个含有“雾都茫茫”字样的搜索结果,每个搜索结果均显示有视频的缩略图、时长、清晰度及上传者名称。点击搜索结果中上传者为“疯狂老沈”、名称为“雾都茫茫(珠影.1980年)”的视频缩略图,进入播放页面,可正常播放电影《雾都茫茫》,视频时长为90分55秒。影片刚开始播放时显示有片名“雾都茫茫”以及“珠**制片厂”的署名。播放画面上方显示上传者“疯狂老沈”,下方显示有“播放:179”、“发布:4天前”、“标签:茫茫珠影”等信息。播放页面的右上角的广告栏内有广告滚动播出。对上述操作过程,北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410号公证书。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认可上述公证网页播放的视频内容与珠影网络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电影内容同一。

庭审中,千钧网络公司为证明我乐网已删除涉案视频提交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215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2013年9月13日在我乐网上已搜索不到与“雾都茫茫”相关的内容,珠**公司对此公证结果予以认可。为证明我乐网上涉案视频系网友上传,且各项分类系由网站设定后由网友上传视频时自行勾选呈现,千钧网络公司提交了昵称为“疯狂老沈”的上传者在我乐网的注册信息,以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千钧网络公司代理人于2010年12月29日在我乐网上传动物视频过程所作的证据保全公证。

另查,珠**公司提交了涉案影片的正版光盘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对该发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询,珠**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光盘、批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记录、授权书、(2012)朝民初字第20240号案卷、(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410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215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认可珠**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雾都茫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我乐网的备案信息可以认定千**公司是我乐网的所有者。根据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为我乐网的共同经营者,我乐信息公司虽否认其为我乐网的经营者,但并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珠**公司另主张千**公司是我乐网的共同经营者之一,证据不足,且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及千**公司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我乐网上电影《雾都茫茫》的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我乐网属于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珠**公司主张其未许可他人在我乐网上传播涉案电影,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在我乐网上传播该剧获得了授权,故网络用户在我乐网上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我乐网上明确标示该网站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并显示有相应的联系方式;其次,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未对网络用户所提供的涉案作品进行修改;第三,虽然在涉案侵权视频的播放页面上有广告,但该广告并非我乐网针对涉案作品专门投放的广告,故不能认定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从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第四,珠**公司在进行涉案公证前并未向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发送通知,在接到起诉之后,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对涉案影片进行了处理,现在我乐网上已搜索不到相关的视频。基于上述情况,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已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项免责条件。在此前提下,本案确定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这一免责条件,即我乐信息公司与千**公司对于网络用户通过其经营的我乐网传播涉案侵权视频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关于明知和应知,根据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的特点,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明知,应由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进行判断。本院认为,在2012年珠**公司因侵权影片第一次起诉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之时,影片《雾都茫茫》即包括其中,在该诉讼中我乐网针对与影片名称相关的视频采取了处理措施,当时其网站显示无法搜索到相关视频。在经历诉讼之后,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理应针对涉案影片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但在时隔不久的2013年初,又有网络用户将涉案影片上传至我乐网,且视频的名称为“雾都茫茫(珠影.1980年)”,标签亦包含“珠影”,其侵权的事实非常明显。但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行为应当知道却未尽到应有的注意、预防和删除义务,直至2013年9月才对涉案影片进行处理,致使涉案侵权影片在我乐网上较长时间传播。综上,本院认为我乐信息公司和千**公司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存储空间实施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珠**公司认可目前我乐网上已经搜索不到涉案电影,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但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针对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珠**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我乐信息公司、千**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根据涉案电影的具体情况、我乐网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就珠**公司所主张诉讼开支,购买正版光盘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虽然珠**公司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律师确已出庭和侵权公证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案情酌情支持律师费和公证费。

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州珠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二、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州珠影**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珠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长巫霁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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