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益友百货份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