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黄**被告张**、庞**、王**、吕**、张少卿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对中国体育明星广告代言的现状分析》,由于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黄*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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