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天**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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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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