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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