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佳**有限公司与北京东**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佳境公司)诉被告北京东**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佳业佳**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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