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宁夏路**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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