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宁波市**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15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7月25日,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5年8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恢复对本案的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