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陕西**限公司、尼康映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张**与中国**程局集团有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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