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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限公司与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上海英**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司)、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6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63.5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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