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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工程公司与杨**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知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黑龙**工程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工程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黑龙**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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