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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会社诉上海**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王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2日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民法院于同年3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花王株式会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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