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公司诉被告泉州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诺**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森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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