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凯**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和嘉业**限公司、苏州春**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为23750元,由原告苏州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