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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世**限公司与永康市**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世**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江西风**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世**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世**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昆山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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