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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苏**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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