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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鑫**有限公司与薛**、山东省高**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鑫**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山东省高**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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