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限公司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宁波高**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菲**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菲**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菲**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