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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有限公司与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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