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华**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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