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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义乌市昕蔚眼镜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义乌市昕蔚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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