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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长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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