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