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煜**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华煜**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煜**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煜**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