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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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