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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