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梦**限公司、被告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案件情况发生变更、没有再行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