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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91-1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10075448.X)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2007年7月3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恶臭气体及工业烟气光解净化处理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于2011年7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75448.X。

2013年12月19日,国家知**审委员会受理了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向其提出的本案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14年8月18日,国家知**审委员会作出第235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ZL200710075448.X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深圳市**有限公司不再是本案的专利权人,其与本案已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已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72.18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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