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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蔡*,广州终**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广州终**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1000xxxx.2和ZL20081006xxxx.6)纠纷两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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