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耀**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1012.1)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6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技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