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