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有限公司与黄**、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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